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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取得财产分割若干法律问题
2010-02-24 13:14:18 来源:
一、首先我们对同居关系和合法的夫妻关系之间的不同点要有清楚的认识。
二、在非婚姻状态下,解除同居关系,需要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时,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的步骤进行:
第一步,对同居期间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点和估算,双方对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列明清单,对价值有分歧的财产可以请第三方评估。
第二步,确认每一项财产的产权,即搞清每一项财产应该属于谁。为了共同生活,以及在开始共同生活后,双方会共同购置或拥有一些财产。最常见的有家具、家用电器、房产、汽车、银行存款、股票、期货、债券、艺术品、古董、名贵宠物和花卉等。在共同购置这些财产时,如果双方当时没有做任何约定,从理论上讲,应该这样确认产权: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的,产权就归谁。如果不需要登记的,原则上由谁购买、使用、照顾、保管就归谁。如果是双方共同购买、使用或照顾、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则应通过协商,决定由一方完整地获得该财产,而另一方则获得相应的价值补偿。
第三步,对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解除同居关系时,对于双方共同购买、使用或照顾、保管的财产,在分割的时候,根据法律规定,按一般共有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分析:本案涉及到同居期间财产处理的问题,根据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
8 .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1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根据上述的规定,男方虽然是个人出资购置的房产但该购置行为发生在同居期间,该房产系共同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具体要照顾女方、考虑实际案情,妥善分割。所以男方要求女方返还房屋或按照男方支付的购房款全部返还,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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