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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费用表(重庆)

2009-01-09 11:13:53 来源:--


工伤赔偿费用表(重庆)

重庆市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渝府发〔2003〕82号、渝劳社办发〔2004〕211号文件待遇一览表

  

           

    

月份比例

支付

渠道

医疗期间

停工留薪

 

12个月

用人

单位

最长24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期满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医疗费用

 

100

基金

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工伤认定后按范围报销

伙食补助

本单位因工出差住院伙食补助标准

70

用人

单位

 

转院费用

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

 

用人

单位

交通、食宿费用

医疗终结

辅助器具

按国家规定标准(鉴定委员会确认)

 

基金

假肢、假眼、假牙、矫正器、轮椅

护理费

完全护理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基金

按月计发

大部分护理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0%

基金

按月计发

部分护理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

基金

按月计发

一至四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

本人工资

24个月

基金

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或低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60%分别按比例计算。

二级

本人工资

22个月

基金

三级

本人工资

20个月

基金

四级

本人工资

18个月

基金

 

每月伤残津贴

一级

本人工资

90

基金

 

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基金补差

二级

本人工资

85

基金

三级

本人工资

80

基金

四级

本人工资

75

基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0个月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受伤达到一至四级伤残的,其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可实行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两种办法。一次性支付需由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二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8个月

 

三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6个月

 

四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4个月

 

五至六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

本人工资

16个月

基金

本人工资(同一至四级)

六级

本人工资

14个月

基金

每月伤残津贴

五级

本人工资

70

用人单位

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享受,

底线同一至四级

六级

本人工资

60

用人单位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2个月

用人单位

职工本人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给付。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100%,9年以上不满10年按90%支付,每减少一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六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0个月

用人单位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

每月伤残津贴

515

用人单位

六级

每月伤残津贴

515

用人单位

七至十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

本人工资

12个月

基金

 

八级

本人工资

10个月

基金

九级

本人工资

8个月

基金

十级

本人工资

6个月

基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七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8个月

用人单位

 

 

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100%,9年以上不满10年按90%支付,每减少一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八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

用人单位

九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个月

用人单位

十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个月

用人单位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5个月

用人单位

八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2个月

用人单位

九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9个月

用人单位

十级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

用人单位

因工死亡

丧 葬 费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

基金

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至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4个月

基金

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享受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

本人工资

40

基金

1、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1至4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   2、总额不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3、按月支付。

其他亲属

本人工资

30

基金

孤寡老人、孤儿

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

10

基金

注:2003年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37元,2004年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196元,2005年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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